| 人民日报评论员:民族区域自治符合各民族共同利益 |
| 200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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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面对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分布广泛的国情,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政治智慧,符合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新中国作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依据;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60年来,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中,我国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特别是在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各项权利、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传承民族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少数民族同胞倍感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进入了历史上最好最快的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