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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探索行使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统一
2009/02/12

 

    小到邀请普通公民巡视羁押场所,大到修改宪法和法律,中国在不断进行各种探索,以实现行使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在吉林省辽源市,一个邀请普通公民担任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员的试点项目刚刚结束。20名独立巡视员里有医生、教师、民营企业家、公务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他们不定期地自由巡视羁押场所,确认羁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被羁押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非人道对待。 

 

吉林辽源试点看守所巡视制度防逼供。

    试点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家陈卫东教授说:“被羁押人的待遇,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公民权利保护的发达程度。”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组织了这个为期两年的项目,这是学术机构与地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合作,为监督和约束公权力的众多尝试之一。

    在瑞士日内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本周审议了中国人权发展状况,与会许多国家对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主和法制等领域保护人权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人权问题专家李云龙说:“在保护人权的问题上,行使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深层次问题。”

    他认为,中国确立“公民权利”的理念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目前正朝着更尊重公民权利的正确方向发展。“从立法、政策到执行,对公权力的监督和限制越来越多。这是一个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中国在立法领域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处理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

    “立法观念上的变化是很明显的,”他说,“从建国初的《共同纲领》确定‘人民的权利’,到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前三部宪法肯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再到现行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一次宪法的变化和修改都扩大了国家机构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义务和责任的范围。人权概念也逐渐从有限主体的特殊权利发展到一般主体的普遍权利。”

    同时,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权利的具体法律。1990年生效的《行政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民告官”的权利。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规定了只有法律才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从根本上禁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出台都从不同角度明确了国家机关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法律执行方面目前依然还存在不少问题。掌握国家权力,最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恰恰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此需要管住执法者手中的权力。”莫纪宏说。

    李云龙认为,中国特有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总体上不太强调‘权利’,更强调个人服从社会整体。在这个根深蒂固的深层文化背景下,中国要建立‘人人讲权利’的社会将会有很大难度。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更需要培养人权观念。”

    “不过,不能因为历史上没有这样的传统,就不做改变。”他说。“中国不一定要建成和西方国家一样的社会,却可以在特有文化传统和国情的基础上探索新的模式。”

    去年,面对几次烈度有所升级的群体性事件和民众“上访”,中国政府自上而下开展了一场“大接访”活动,督促政府官员与普通公民平等直接对话,主动倾听群众的诉求。

    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即将换发的新版记者证内页首次增加了政府应为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表示这是适应去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他说。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正是希望实现行使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李云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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