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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关于证件申请的最新补充规定
2008/04/14

  从2008年4月15日起,我馆对赴华签证和护照等旅行证件申请执行以下规定:

  一、持有美国护照者,申请散客旅游签证(L类)的,须提供在华旅馆订单和往返机票;申请探亲签证(L类)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往返机票,但出生在中国(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可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申请访问签证(F类)的,须提供中国有关部门的签证通知表、在华旅馆订单和往返机票。

  二、持有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护照者,应在中国驻其本国使馆或领馆申请签证。如确需前来我馆申请赴华签证,须提供在美国长期居留或工作的有关证明。本馆不受理第三国公民的散客赴华旅游签证申请。

  三、办理签证和公证认证需4个工作日,办理护照需2个月(从递交申请之日起算)。本馆不再提供证件的加急服务。

  四、请备妥所办证件的申请材料。本馆不接受材料不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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